会计实务
"营改增"期间特殊项目的会计处理
添加日期:2013年11月08日
一、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当初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例1:某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2月发生下列业务:2月1日,从农场购进免税农产品100万元,运费5万元,取得运输发票,以银行存款支付,货物已经验收入库。2月10日,将50%的货物进行投资,其市场价格为60万元。另外,本期销售商品的含税收入为35.1万元,贷款尚未收到。
相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本期购进农产品时:进项税额=100*13%+5*7%=13.35万元,购进货物的成本=100+5-13.35=91.65万元。
借:原材料91.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35
贷:银行存款 105
2.投资时视同销售行为:原材料的成本=91.65*50%=45.83万元,销项税额=60*13%=7.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67.8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83
贷:库存商品 45.83
3.销售商品时:不含税销售额=35.1/(1+17%)=30万元,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借:应收账款 35.1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本期应交的增值税=7.8+5.1-13.35=-0.45万元。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多交的增值税可以留到下期抵扣。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其用途,可以按正常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并相应的账务处理。当使用时,购进货物的用途发生变化了,例如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免征增值税项目,当初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试点地区的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后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纳税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资产交换时视同销售行为,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四、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会计处理可以比照一般纳税人进行。
五、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从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便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样兼有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企业将面临一个问题:截止到8月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在上月没有抵扣完的,按照“营改增”的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