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青奥会等三项国际赛事获多项免税优惠
添加日期:2013年06月20日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了2014年南京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2013年南京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和2013年天津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组委会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等免征营业税;对参赛运动员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财产捐赠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相关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明确,青奥会税收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亚青会、东亚会税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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