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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向境外公司提供网游服务产生的销售额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添加日期:2013年06月20日

问:向境外公司提供在境外使用的网游服务,该项业务产生的销售额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规定:“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因此,向境外公司提供在境外使用的网游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8栏“免征”中的“应税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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