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20日
甲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从事集机电产品开发于一体的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甲公司)。2012年9月1日,甲公司开发的高端液晶转速显示表软件(简称液晶表V1.0)和高端传感型无刷电机控制器系统(简称无刷控制器V1.0),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2年11月9日,取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均为5年。
2012年11月,甲公司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均不含税,下同),包括无软件设备销售收入280万元;含嵌入式软件产品设备销售收入220万元,其中液晶表1.3万只,销售收入55万元,无刷控制器1000只,销售收入165万元。11月缴纳增值税40万元。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甲企业2012年11月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退税以及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分析如下。
增值税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分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甲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件关于软件产品的界定及分类,即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产品,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按税收政策规定,甲公司自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2012年11月起,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计算增值税退税
1.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甲公司开发的两类嵌入式软件产品,其设备不能直接对外销售,也无其他可供参照市场价格,只能与软件嵌入后方可对外出售,所以,应按上述第三条规定计算确定设备销售额。11月液晶表、无刷控制器设备“库存商品”明细账反映,单位产品成本分别为8元/只 、400元/只。液晶表设备销售金额为13000×8×(1+10%)=114400(元),无刷控制器设备销售金额为1000×400×(1+10%)=440000(元)。合计销售额=440000+114400=554400(元)。
2.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机器设备销售额=2200000-554400=1645600(元)。
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者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于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查阅甲公司2012年11月增值税抵扣联发票,其中:
购进专用于软件开发的计算机及配套设备4台,不含税价款20000元;软件检测测试设备3台,不含税价款30000元。合计进项税额=50000×17%=8500(元)。
本期生产全部产品耗用水电费用,其进项税金18000元,按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进项税。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8500+18000×1645600÷5000000=8500+5924.16=14424.16(元)。
4.计算当期嵌入式产品应退增值税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1645600×17%-14424.16=279752-14424.16=265327.84(元)。
(2)嵌入式软件产品应退增值税额=265327.84-1645600×3%=265327.84-49368=215959.84(元)。
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2012年12月收到国税部门增值税退税款215959.84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15959.84
贷:营业外收入 215959.8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10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例如甲公司2012年共取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款215959.84元,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应于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本年度通过“管理费用”归集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600000元(假设企业研发项目均通过相关部门的确认和登记,归集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2012年可税前扣除研发费用金额=(600000-215959.84)×150%=576060.24(元)。
在填报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时,将不征税收入215959.84元填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二十四行“政府补助收入”栏,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十四行“不征税收入”“调减金额”栏反映215959.84元。相对应的主表第十六行“其中:不征税收入”金额215959.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