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一)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13日
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上和税务上存在较大的处理差异,现介绍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初始计量的财税处理差异
(一)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以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在税务上,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为购买价款。因此,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在会计上,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区分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和历史成本模式计量。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以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在历史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而在税务上,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在公允价值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而在历史成本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初始投资成本不同,产生差异。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应分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两种情形,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发生的直接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务上,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当以为取得该项投资所付出的全部代价确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咨询费、评估费等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上,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中,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在税务上,不区分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中实际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会计处理中计入投资成本,而税法规定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