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经济合同的涉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12日
笔者在税务稽查中发现,不少企业财务人员不重视对各类经济合同的日常管理,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收款约定,正确计算应税收入和纳税申报,从而受到稽查补税、加收滞纳金以及税务行政处罚。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订立的经济合同种类多,数量大,而经济合同中涉及的税种较多,因此,应重视经济合同的涉税处理。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当事人订立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等十类合同,要按照规定的税目税率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在合同订立时自行完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都规定,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应税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以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要求企业财务人员熟悉相关税收政策,注重企业日常所订立各类合同的收集和保管,根据订立合同的约定条款及订立时间,及时确认各税种的应税收入,只要合同约定收款时间一到,无论是否收到款项,都要确认应税收入,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及时申报缴纳,否则将承担因少缴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及处罚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