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企业发生的各种借款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3年09月11日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直接影响企业当期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扣除。在利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还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注册资金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设定了一个弹性空间,即允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注册资金属于投资人投资,投资人投资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承担。但被投资企业往往通过借款补足未到位注册资金,从而加大被投资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将注册资金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与企业正常经营借款利息支出一并税前扣除,从而大大缩小了企业所得税税基。为防范纳税人这一规避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借款对外权益性投资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而需要资本化的支出是指“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由此可见,借款利息应当计入资本性支出中并不包括投资性资产(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券性投资)。所以,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预习按规定扣除。
三、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为防止企业弱化资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金融企业为5:1.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按各月月末账面金额加权平均确定。财税【2008】121号文同时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但对关联企业能够依法提供同期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四、民间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受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的限制,对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两个条件是:(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