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七类准备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3年09月06日
准备金支出,是指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2009年以来,特别是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批准的准备金支出的相关政策相继出台,涉及到金融企业、保险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证券行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企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经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准备金支出,才能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但是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笔者现将允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收集和整理如下,供读者参考。
证券期货行业六种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11号)明确了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政策。
目前六种证券行业准备金可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各三种。财税[2012]11号对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证券类准备金
1.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是上交所、深交所按证券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相关比例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上交所和深交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则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类准备金
1.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
2.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中国银联特别风险准备金符合条件可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规定,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末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
(3)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4)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分类按比例税前扣除
(一)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和《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1)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自 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除享受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以外,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贷款资产余额的1%。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保险公司五项准备金等可税前扣除
(一)保险公司五项准备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二)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补贴险种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且各级财政部门补贴比例之和不低于保费60%的种植业险种。
中小企信用担保机构相关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明确:
1.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专项资金计提的弃置费用可税前扣除
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计提的弃置费用,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可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房地产企业特定的三项预提费用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