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总分机构跨区转移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3年05月14日
企业要想在日益激烈的全球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仅需要通过管理手段整合内部资源,还需要通过资产重组并购等手段整合外部资源,以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获得新的发展机遇,而固定资产转移则是众多资源整合中较常见的一种方式。本文就固定资产转移中应关注的财税处理作详细介绍。
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可能转移到企业外部,也可能是企业内部转移,内部转移可能是总分机构间转移或者是集团公司内母子公司之间转移。
在流转税方面,转移的固定资产为动产,主要涉及增值税;转移的固定资产为不动产主要涉及营业税。此外,还涉及所得税。
(一)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综上所述:(1)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转移一般按照17%税率,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独立核算的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转移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间跨县区转移资产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即判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两个关键词:“有偿”与“所有权”。有偿是指有偿提供,有偿转让;所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要发生转移。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固定资产转移如果涉及到所有权的转让应依法缴纳5%的营业税。
(三)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由此可见,资产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间转移,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转移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抵债、 调拨,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按照“公允价值”转入到相关的科目,由此可能产生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案例】 甲公司是境内一家内资机械制造企业,在外省市设了一家分公司A(非独立法人),总公司将一条2009年购置的生产线转给分公司A使用,该生产线原值为300万元,累计折旧3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市场价值为280万元。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会计处理:
总公司资产转移到分支机构,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这是因为总分机构本是一个整体,总分机构之间资产的调拨,按照账面原值调拨,可以理解为换了一个地方(部门)计提折旧而已,同时折旧费用计入不同的地方(成本中心或利润中心)而已,这是内部管理的需要。
借:内部往来——资产调拨 270
累计折旧 30
贷:固定资产 300
税务处理:
(1)增值税。本案例总分机构虽不在同一县(市),但是视同销售强调的是移送后用于销售,此处总分机构转移资产主要是使用而非销售,因此,此处总分机构资产的跨县区调拨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