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旅店餐馆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可按3%税率缴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3年05月09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公告》指出,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为了规范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1年下发《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指出,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的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62号公告下发后,一度引起了纳税人的质疑和热议:62号公告重点指出了“非现场消费”的概念,但这给实际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因为“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这个边界难以确定。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现场消费?又如何划分“现场”、“非现场”?
对此,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技术中心主任徐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公告》是针对62号文件的补丁性文件,比62号公告更明确,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外卖业务对于旅店业和餐饮业来说就是应该属于非经常性行为,应该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来处理。
不过,徐贺也指出,在目前的处理模式下,62号公告存在的问题此次《公告》也没有全部解决。“对现场消费和非现场消费还是难以界定的,会衍生出很多征管层面的问题。”徐贺说,《公告》的真正落地执行还要出台一系列规定。
目前来看,小规模纳税人采取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较之餐饮业5%的营业税来说更低一些,《公告》的规定,对于旅店业和饮食业来说,是一个利好,即:在无法明确区分非现场消费的情况下,纳税人有了合理避税的空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3%的税率进行纳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