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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添加日期:2013年04月23日

问: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研发费用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请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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