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关联方业务往来所得额的纳税调整方法
添加日期:2012年12月20日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方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关联方的主要依据有:
(一)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一定的比例;
(二)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持有股份达到一定的比例;
(三)企业与另一方有资金借贷方面的关系的;
(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另一方有密切联系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购销、生产技术等,与另一方有密切联系的;
(六)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的,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在确定了关联方后,关联企业之间的税务处理成为企业税务工作中的难点,对此,笔者将做详细介绍。
关联业务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处理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独立交易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业务。
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五)除上述列举以外的其它业务类型。
当前,利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行为逃避税收的具体方法一般是:在商品交易中高进低出,即转出利润的企业高价支付原材料款,低价出售商品;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需要提醒的是: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下列企业会进行重点调查,根据关联方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关联方间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和认定,决定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方控制的企业;
(二)与关联方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三)长期亏损的企业;
(四)长期微利或者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五)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者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六)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七)集团公司内部利润率较低的企业(即与关联方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八)巧立名目,向关联方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九)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者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所得额纳税调整方法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以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被各国广泛应用于对商品销售、劳务提供、无形资产转让和贷款提供等方面的转让定价的调整。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将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
采用此种方法,关键是按照不同的关联业务类型,选择合适的可比的非受控价格,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对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调整时,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方之间交易具有以下可比性因素: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形、包装等;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对关联方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要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方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给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者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对关联方之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的使用费(租金)的调整时,需要采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方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者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可比因素主要指提供使用财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提供使用的时间、地点;财产所有人在财产上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
对关联方之间转让无形财产的作价或者收取的其它费用,要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调整时要考虑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及与其非关联方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时的税务可比性,包括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
(二)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该方法是通过扣除其转手的合理毛利润还原出售方的正常交易价格。其中,销售毛利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销售收入是指除去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及退回的业务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可以从企业的损益表中找到。它主要用于商品交易转让定价的调整方面。
采用这种方法,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者单纯的购销业务,即转售方没有对资产的物理性质加以改变,资产价值没有显著增长。此外,使用该方法还需要找到在内部交易之前或者之后合理时间内发生的转售价格,以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三)交易净利润率法
交易净利润率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所取得的净利润率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交易净利润率法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利润率为基础,如果净利润率比较的结果不一致,说明关联方在内部交易中通过转让定价使交易利润在它们之间的分配偏离了独立企业之间正常交易的结果。从长期来看,那些在相同产业以及相同条件下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相同的利润水平。根据交易净利润率法,在受控交易下,纳税人取得的收益要与独立交易情况下非受控交易的利润指标进行比较。该方法一般适用于没有重大无形资产的企业。
使用交易净利润率法一般是比较销售净利润率(净利润/销售额)和资产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资产)。
交易净利润率法的使用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功能分析。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如果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与无形资产不同,其产品的附加值是不同的,产品的价格与利润自然也不一样。只有在功能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寻找产品功能、风险相当的独立企业作为可比企业,才能确定被调查企业的合理利润水平。
(2)为了保证可比公司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及纳税人、税务机关获取可比公司信息的对称性,一般情况下可在公开的上市公司数据库中选择可比公司。这也是实现各方平等磋商的前提。
(3)可比公司选择和可比性调整。可比公司的财务数据是确定被调查企业合理利润水平的依据。选择可比公司,要根据被调查企业的产品和生产经营特点,按照其拥有的功能、风险等确定可比企业的条件,在公开的上市公司数据库中选择最具有可比性的公司,进而按照所选的可比公司的利润水平,确定被调查公司关联交易的合理利润。
(四)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将关联方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本方法适用于内部交易购买方实质性改变或者加工了有形资产,或者转售时显著增加了价值的情形。成本加成法被各国广泛用于产品加工制造定价,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五)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是指按照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利润分割法是对由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交易所产生的最终合并利润,要按照各企业承担的职责和对最终利润的贡献确定一个分配比例,然后再按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润的方法。最终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割通常有两种方法:
一是贡献分析法,即利润的划分要依据各关联企业对某笔受控交易贡献的相对价值来进行。在确定某一关联企业所作贡献的相对价值时,首先要分析其在交易中履行的具体职能、使用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同时还要考虑其所作贡献的市场价格或者报酬。
二是剩余利润分析法,利用余值分析法分割受控交易的合并利润分两个步骤。
第一步,对每一参与企业分配足够的利润,使其获得与其从事交易相应的基本利润回报。这一基本回报通常是参考独立企业从事类似交易所获得的市场回报来确定。因此,基本回报并不能解决因参与方拥有独一无二的资产所产生的回报。
第二步,将经过第一步分割后的剩余利润(或亏损)在关联各方之间分配,这一分配是建立在能够揭示独立企业之间如何分配剩余利润的事实和环境分析的基础之上,此时,各方无形资产贡献和相对交易地位方面的指标可能对分析特别有帮助。
利润分割法不考虑关联方与独立交易方在交易事项上的价格差异,不依赖于可比价格。所以在以交易为依据的方法无法实施时,可以依据关联方的不同功能合理分配出应得的利润。当关联方之间的利润分配出现与公开市场情况相背离的异常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按照此方法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