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纳计算及义务人
添加日期:2012年12月03日
1、问:请问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之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2、问:请问谁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纳的义务人?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缴纳基金。
3、问:我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的生产企业,请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八条规定:
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
(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三)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四)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