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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征收问题汇总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28日

差别征收个税政策旨在鼓励长期投资

问: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6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1)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持股期限的确定

问: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案例1】 小李于201318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于2013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1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如果于20141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案例2】小王于2013128日~31日期间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2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2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2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如果于20142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案例3】小张于20125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 000股,201343日又买入2 000股,201366日又买入5 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 000股,2013611日卖出其中的13 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515日买入的8 000股、201343日买入的2 000股和201366日买入的3 000股,其中8 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 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 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根据《通知》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1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1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股息红利应缴个税的计算

问: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个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如果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5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就是应纳税额。

【案例4】小刘于20135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 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6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 000÷10×4×25%=1 00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1 000×20%=200元。如果小刘在2013624日之前(24)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1个月),应补缴税款10 000÷10×4×20%-200=600元。如果小刘在2013625(25)2014524(24)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1),应补缴税款10 000÷10×4×50%×20%-200=200元。

 

上市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个税如何缴纳?

答: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1)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

问: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税负变化如何?

答: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0%。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有关部门单位应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问:有关部门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此项政策的实施涉及面较广,关系广大个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技术保障。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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