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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可股权转让价格采取什么方法核定价格

添加日期:2012年12月03日

 

问: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可企业股权转让价格,会采取什么方法进行核定价格?

 

答: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14)文件规定: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其中,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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