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税务机关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添加日期:2012年12月03日
问:税务机关通过什么渠道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通常多长时间公告一次?
答:依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3)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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