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产品研发不能加计扣除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14日
问: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因此,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