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归还股东借款利息的利率及交税实务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08日
问:我公司是向股东借款,现在入帐时,都是收据做凭证的,入的科目是其他应付款,请问我公司若付股东利息的话是按银行同期的活期利息算,还是按银行的定期利息算?要在合同中注明是哪家银行的利息吗?股东收到利息后是我代扣个人所得税,将扣税后的金额给他,还是给他全部利息,由他自已到公司所有地税局去缴纳税款?付利息的凭证是什么?
答:是的,均要注意,这样才能作为合法的依据,才是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的。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要求放款企业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个人也应适用此条规定。需要有发票才可以作为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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