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将持有的股权低价转让无需税务机关核定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07日
问:某人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其弟弟,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其中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上述个人将A公司股权转让给其弟弟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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