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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商业银行如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添加日期:2016年08月12日

  问:我是某商业银行会计,2016年1月我行向某企业发放了400万元的贷款。经调查,该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请问:我行能否提取此笔贷款的损失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首先,你行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该笔贷款是否符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要求,若符合规定,则可在会计核算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一条规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其次,该文件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福建省漳州市国税局 华炜
  福建省漳州市地税局 刘元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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