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税总:催化料、焦化料应征收消费税
添加日期:2012年10月17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炼化企业对原油在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产生的产品,其特性属于重质燃料油,同类产品如腊油、渣油等就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中明确为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因此,催化料、焦化料也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