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税总:催化料、焦化料应征收消费税

添加日期:2012年10月17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炼化企业对原油在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产生的产品,其特性属于重质燃料油,同类产品如腊油、渣油等就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中明确为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因此,催化料、焦化料也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111日起执行。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244876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