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企业赠送礼品税收如何处理有讲究
添加日期:2012年10月17日
在企业的商业销售行为中,企业会通过赠送礼品方式,达到促销的目的。企业赠送礼品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本文将做详细介绍。
赠送礼品的增值税处理
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那么礼品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和外购两种情况,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职工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指“购进”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情况。因此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则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例如,某公司购入80万元礼品赠送给客户,进项税为6.2万元,则该企业应纳增值税=80×17%=13.6(万元)。
如果以设备、小汽车等固定资产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例如,某企业于2011年用2005年购入且已使用的生产设备赠送给子公司,评估价18万元,原价8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60万元,应缴增值税=18÷(1+4%)×4%÷2=3 461.54(元)。
而外购货物用于本企业内部则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比如,某企业用购进商品(已抵税)发放给本企业员工,价值70万元,该企业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70×17%=11.9(万元)。
赠送礼品的销售额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即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征增值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要先确认支出,再结转相应成本。确认支出: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以上产品如涉及消费品的还要交纳消费税,并随同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赠送礼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本单位员工的节日补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礼品,应该在福利费中开支,只要福利费发放不超过标准,就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列支。
(二)为本单位员工发放实物或者发放给关系单位的礼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因此,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属于用于交际应酬,需要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赠送礼品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50号),就长期以来企业和单位营销活动中赠送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以列举比较方式对于征税和不征税分别明确了三种情形。
(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些项目中,企业赠送礼品并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因此,个人是无偿取得这些赠品。所以,对于个人取得的这些赠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个人取得的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是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涉及赠品(包括实物和劳务)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财税[2011]50号文也给予了明确: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当然,在第二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中,必须是企业直接向个人发放赠品,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发放的形式有所变化,则未必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举一个例子说,比如某洗发水生产企业推出了一款新洗发水,需要进行广告宣传,如果该洗发品企业直接将赠品随机发放(包括现场发放或邮寄发放),都需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该企业不是直接发放,而是把赠品无偿提供给某时尚杂志(当然,一般该洗发水生产企业在该杂志上做了相应的广告),通过时尚杂志捆绑发放的,此时,该洗发水生产企业是把赠品无偿赠送给杂志的,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而杂志在销售时捆绑提供该赠品,则属于财税[2011]50号文第一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中“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杂志发行机构也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