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月饼”相关税收政策
添加日期:2012年09月25日
中秋佳节即将来临,月饼是中秋节不可或缺的美食,借此机会,我们就月饼的相关涉税问题为您作个解析。
一、个人所得税
(一)送单位职工
企业购买月饼,不管送职工,还是送客户,首先涉及到的就是个人所得税问题。最近新闻网络上广泛流传的“月饼税”其实就是指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解释了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第十条也提到:“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月饼算是受雇取得的实物,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月饼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月饼)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如果企业在8月31日以后给职工发放的“月饼+工资”价值总额在减去“三险一金”后不到3500元的,将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实,所谓的“月饼税”并非只向“月饼”征收。事实上,企业向员工发放的任何实物奖励或者有价证券均需要按照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送客户
对于赠送给非本单位人员的月饼,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此外,根据50号公告,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送离退休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月饼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注意,月饼无论送给谁,都应由赠送单位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属于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第三条又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购买的月饼给本企业职工,所得税上需要做视同销售,但以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相等,该事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此外,企业应将这部分支出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增值税
对于企业自制月饼用于发放福利和送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货物,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自制月饼对外赠送应计提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企业外购月饼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则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相关税务处理
单位购买月饼的途径大致分为外购和自制两种。对于外购月饼,如果作为职工福利,在账务上企业应该作“应付职工薪酬”处理;如果作为礼品赠送非本单位人员,则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本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0.5%内据实扣除。
五、饭店兼营月饼业务涉税问题
近年来,由于饭店有直接向消费者推销月饼的便利条件,因此,每年的这个时候,饭店会有兼营月饼的业务。
对于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进行明确,“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饭店将月饼提供给消费者现场消费的,则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而如果饭店销售非现场消费的月饼,则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