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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添加日期:2012年09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1116日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相关文件: 财税[2011]110号《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110号文”)、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11号文”,或“[实施通知])。这两份文件的出台,既标志着我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大幕的开启,也是我国增值税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举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积极财政政策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

涉及行业及税率设置

按照这一试点方案,自201211日起,上海市本次改革试点的行业及其税率如下:

 试点行业(服务业)

    适用税率(增值税)

    现行税率(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

    - 陆路运输服务

    

    

    11%

    

    

    

    3%

    - 水路运输服务

    - 航空运输服务

    - 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5%

    - 信息技术服务

    - 文化创意服务

    - 物流辅助服务

    - 鉴证咨询服务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从目前的试点方案来看,除了税率不同之外,对大部分试点的行业企业所采用的增值税征收方法和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和相关的处理方法一致,即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适用的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购买的应税产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后,净额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区间的税种协调

由于本次试点的城市仅限于上海,地区间提供货物及劳务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以及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如何协调是一个重要问题。

服务提供方所在地

   劳务发生所在地

    增值税/营业税

 上海

 上海

增值税

 上海

 中国大陆其他地区

营业税(允许在计算增值税时抵减)

 中国大陆其他地区

 上海

营业税

 中国大陆其他地区

中国大陆其他地区

营业税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服务贸易进出口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试点法规规定了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者免税的制度,但法规并没有规定需要符合的条件,而现行的营业税税制的缺陷之一在于对服务贸易出口征税,在某种程度上,服务贸易出口不征收销项税将大大减少相关企业的成本,加大企业的竞争力。对于服务贸易的进口,境外服务提供方在上海提供的服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是改征增值税。 此外,如果境外提供方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同样,如果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出租有形动产,但该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试点方案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给了很多企业选择的机会,即是去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还是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尽管税改后的增值税计算办法和现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非常类似,但是毕竟营业税的处理和增值税的规定有着显著的区别,试点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税率及应税服务的多样化

有些试点企业会同时兼营试点和非试点服务而需要分别计算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局核定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另外,试点也导致了至少存在四种常用的增值税率:6%11%13%17%,试点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也应当分别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的,很可能被税务局要求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除此之外,试点企业在上海和上海以外都有机构也能造成此种情况。这就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需要更清楚地核算不同税率应税销售额。

一些行动建议

采购时间筹划:试点的企业可以考虑推迟购买固定资产直至201211日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尽量推迟购买试点服务,以避免缴纳无法抵扣的营业税。

采购对象筹划:对于原来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尽可能的从试点行业的企业采购服务,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企业将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分析现有的所有供应商,分析这些供应商在试点后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最有效的规划。

会计核算的改进:对于试点企业,要对企业现有的信息技术和会计系统做出合理的评估和改进,确保在试点开始后能准确地核算会计信息,最大限度的享受试点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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