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税总关于车船税相关问题答疑选编
添加日期:2012年09月20日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认定标准
问:车船税优惠政策中,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3)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2)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4)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额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保险机构如何判断购置新车的纳税时间
问:保险机构在代征车船税时,如何判断购置新机动车的应纳税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7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已废止。
不需要登记的车辆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问:企业厂区内部行驶的,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均需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免税的内部机动车购买交强险时应提供免税证明
问:对于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需要购买交强险,此时应该提供哪些资料给保险公司?
答:《公告》第二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于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出示税务机关开具免税证明。否则,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仍将代收代缴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