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营业税例解
添加日期:2012年08月24日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不具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它能给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就目前来说,探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行为及出资行为越来越频繁,为了相关人员掌握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营业税相关处理,笔者对此将结合案例做详细介绍。
转让自然资源的税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按照税法规定,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该按照税率为5%的营业税。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频频出现在经济交往中的各个层面。而税法对转让上述无形资产如何征税没有定论,通常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自己对营业税的理解作出征税或者不征税的决定,缺乏统一的征税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6号)对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作出了具体明确,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并且给出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定义。“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财税[2012]6号还明确:从2012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征收、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均依法征收5%的营业税。
案例
1. 2012年5月10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出让辖区内矿石采矿权给甲公司,年限为20年,出让费为5 000万元,该项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分析:财税[2012]6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该项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 2012年6月5日,某沿海乡镇政府把海域使用权出让给乙公司,年限为50年,出让费为2 000万元,该项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分析:该例中转让海域使用权的不是县级政府而是乡镇政府,所以,转让海域使用权给乙公司2 000万元,应征收营业税=2 000×5%=100万元。
3. 2012年6月10日,丙公司把取得的某地的铁矿采矿权转让给戊公司,转让费为6 000万元,该项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分析:该项业务,丙公司应该交纳营业税=6 000×5%=300万元。
4. 2012年6月15日,己公司把取得的海外某国家铜矿采矿权转让给庚公司,转让费为8 000万元,该项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分析:财税[2012]6号第二条规定,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因此,该项业务,己公司不需交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