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需缴消费税
添加日期:2012年08月23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做了详细解释。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通知》的解释为:此条规定的意思是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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