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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怎样把握业务招待费的节税技巧

添加日期:2012年08月23日

业务招待费是商业活动中为了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长期以来,企业滥用业务招待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扩大支出,而且常常由于处理不当,多缴了不必要的所得税费用。本文主要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扣除基数和扣除比例等角度,对企业业务招待费节税的措施展开分析。

业务招待费税收筹划的重要条件是把握真实性与合理性。业务招待费是一项比较敏感的支出,被称为“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作为企业,想让自己的业务招待费被税务机关认可并顺利地在税前扣除,首先必须保证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真实性,即以充分、有效的资料和证据来证明这部分支出是真实的支出。而所谓的合理,就是说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

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是不是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都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如果与税务机关有着良好的关系,则企业在应付各种税收检查中将处于有利地位,并将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低。

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笔者认为有以下五种操作策略:

 

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笔者认为,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所以人为地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了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就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找假发票充当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那么,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我们不妨设个方程式看看。设某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y,同时要满足≤5x的条件,由此可以推算出,在60%y = 5x这个点上,可以同时满足企业既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要求。对上述等式变形后可以得出8.3x=y,即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上时,企业就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的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了。

 

合理分流业务招待费

在实务中,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动机之—是通过必要的招待活动,达到维护企业形象、促进销售的目的,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企业可以考虑将原有在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分流到业务宣传费中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企业经常向客户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这部分开支应纳入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但如果企业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由此推广开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支出项目性质的方法,将业务招待费分流到扣除限额较大或没有扣除比率限额的项目中核算,为企业节约税负。

 

准确核定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额应包括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营业)收入三大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为收入。上述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调增当期销售收入,以扩大当期销售(营业)收入额净额,从而提高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

如何确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即销售(营业)收入的金额?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营业收入存在显著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大多不以“收入”的面目存在,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由于可以抵扣相应的成本,因而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但却有效地增加了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招待费用的扣除基数,仅为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包括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因此,企业瞒报或漏报的收入也需要填入纳税调整增加额,增加本期应纳税所得,但并不扩大费用的扣除基数。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避免瞒报漏报带来的纳税风险,准确核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业务招待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基数,企业可通过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可获得提高。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直接起到节税作用,但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企业的整体战略布局。因而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机构,需要将节税利益和企业的长远效益结合起来综合决策。

 

设置支出明细科目

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平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以防年终申报或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对“近似”项目产生不必要的争议。随时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核算的费用数额与已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总额)比较,发现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用两者“近似”项目进行调整。如:一个年销售收入净额预计达到1 300万元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预计扣除限额分别为6.5万元和195万元,到10月末已发生业务招待费5.5万元,发生业务宣传费60万元,与预计扣除限额分别相差1万元和135万元,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已接近预计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则还有135万元的限额空间,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在第四季度发生的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货物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及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等发生的费用列入“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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