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虚开金额补缴税款
添加日期:2012年08月23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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