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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权应该下放到地方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20日
2015年将是中国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重大决定的第一年。在立法方面,今年将有一些重头戏上演,其中万众瞩目的将是房地产税立法进程的推进,酝酿和热议多年的房地产税有可能在2015年确定法律框架。
根据这一税种的本质属性,笔者认为,应该由地方政府决定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征收办法以及税率,这一税项带来的收入更是应该交由地方政府使用。
更进一步来看,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距极大,许多经济方面的立法都应该尽量交由地方人大决定,这不仅是为了让立法更加符合各地实际情况,也能够促进地方之间的良性竞争,真正适应大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中央和地方税种划分的基本原则
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公共财政学,在中央与地方的税种划分方面有大量的文献。其基本的原则是,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因此,中央政府必须为此征收各种税费,而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则应该由地方税收来支撑。
但除此之外,必须要强调的是,由于很多税种征收对象的流动性非常强,尽管征收对象所享用的公共产品由地方提供,按道理来讲应该由地方政府对其征收税费。但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自己的税基与收入的获得,会争相降低税率,由此会形成恶性竞争,使得最后谁也收不上税。
举一个例子——资本增值税。如果资本增值由地方政府征收的话,可以想象,因为资本是高度流动的,很多地方政府会宣布实行零税率或是极低的税率,以吸引资本流入。这就会导致恶性竞争,最终各个地区资本增值的税率都将是零,这一结果对各个地区都不利。
房地产税本质上是地方税
房地产税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地方税,它与其他税种的重大区别在于,其征收对象与税收使用去向可以很好地结合起来。一个地方从若干小区获得的房地产税,完全可以用来加大对当地治安、卫生、环保、交通等设施的投入,回馈于缴税人,形成一个良性的税收与支出的循环。这种正向循环对于公共治理而言极其有益,因为它能使纳税人明确看到纳税与社会服务的正向关系。
公共财政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是由马里兰大学华莱士·奥茨(Wallace Oates)教授在50多年前提出的,那就是,中央与地方合理分工的财政联邦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形成各地方之间的良性竞争。他这一项诺贝尔奖级别研究工作的基础是美国房产税,所举的例子也正是美国房产税。
在美国,房产税由各个城镇独立征收,各地的税率完全不同。各个城镇最大的财政开支是教育,于是,美国就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城市布局:有的城市退休人员比较多,对子女教育的需求很低,因此,他们愿意搬到学校质量不高但房产税率很低的地方生活;相反,年轻的夫妇高度注重教育质量,会选择高税率但同时有高质量学区的城市去居住。学区好的城市房价也高,房价高又反过来支撑了较高的学校开支,这就形成了一个学区质量、房价和房产税的正向循环,以及城市与城市之间良性的、非同质化的竞争。不同类型的人口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城市,缴纳不同税率的房产税。
房地产税之所以应该成为地方税的另一个理由,在于其征收对象是不动产,而不像易于流动的金融交易以及物流。因此,各个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税上不可能进行恶性竞争、争相实行零税率,不同地方的政府应该会采取不同的措施。
地方性房产税在中国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新型城镇化框架与体系的逐步明晰,中国很快将出现一个新的局面,那就是不同地方政府将竞相争夺人口,而不仅仅是资金。其竞争的最主要目标是希望本地的常住人口不仅能够稳定上升,而且人口素质能够不断提高,因为稳定的、不断流入的高素质人口是保持一个地区经济活力的最根本保障。
那么,如何才能吸引这些高素质人口入户呢?仅仅靠降低房产税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必须采取措施,为当地居民提供最好的“物业服务”,包括教育、治安、交通、环境等。因此,一旦房地产税交由地方政府来征收,很多地方政府将不会简单地降低房产税,而会下功夫提升本地的综合竞争力,这个综合竞争力最终将集中反映在房价上。
地产税立法权交由地方征收的长远意义
长期以来,中国立法体制有待解决的问题是过分集中。中国幅员辽阔、行业众多、经济情况极其复杂,由国家层面统一立法的弊病很多。由于各个地方情况不同,制定的法律或许难以执行,或许对经济活动形成负面影响。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已经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在中国各地产业发展进度千差万别的情况下,整齐划一地制定全国性的《劳动合同法》,事实证明弊多利少。
在房地产税上,当下比较合理的做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这一税项的征收确定比较粗线条的原则性立法框架,最核心的立法内容,包括征收对象和税率,则交由各省甚至各市的人大因地制宜地制定。这样做才能为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