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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补税调账目 1062亿问题资金已整改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20日
日前,审计署发布今年第1号公告,向社会公布了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介绍称,截至2014年10月底,各被审计单位通过上缴国库、归还原资金渠道、补征税款、收回贷(借)款、调整账目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1062.5亿元,挽回和避免损失33.9亿元。
“相较而言,此次公告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效果最好、力度也最大。”审计署方面表示,截至去年10月底,审计发现的314起案件线索及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后,已有1454人被依法依纪处理,有关部门还根据审计建议,制定完善规章制度3122项。
据悉,去年年中,审计署密集发布了对中央部门、大型国企、国有金融机构、专项资金的18份审计公告。随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4年7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明确各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一把手”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列出整改任务清单,排出时间表,实行对账销号,不折不扣坚决严肃整改。
对此,审计署此次公布整改情况的同时,亦首次集中公布了38个中央部门单位的审计具体整改情况。其中,涉税事项如下:
首先,关于各类预算中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不能统筹安排使用,不利于及时发挥资金效益。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结合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各项资金。
其次,地方财政管理中,关于一些地方政府自行出台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部分财政资金投向不符合相关规定。财政部已报请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就全面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了建议;有关地方已取消、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优惠政策,其中大连市废止相关文件条款,并对有关企业扶持政策进行梳理,对涉及返税内容的政策予以取消,不再以此吸引投资。
还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相关资金征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相关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条研究,确定整改措施和责任部门,截至2014年10月底已修订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40项。对应征未征及挤占挪用探(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资金284.18亿元问题,已追缴和归还资金68.65亿元,其中纠正应征未征探(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63.76亿元,占应征未征158.76亿元的40.16%;被挤占挪用的资金4.89亿元已按原渠道归还、调整账目。对越权审批或违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以及转让过程中的问题,各地分别立即停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矿业权审批,下达整改督办通知督促违规开采企业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对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认真排查有关问题。
最后,关于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情况。财政部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控竞争性领域财政支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民生领域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二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财政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优先保障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三是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强化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加大结转资金使用力度,并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四是加大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力度,加快出台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研究建立库底目标余额管理制度,合理调节库款余额,有效盘活库款存量。
据了解,此前审计发现38个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违反财经制度规定问题93.04亿元,截至2014年10月,已经整改80.46亿元,占86.5%;制定、修订123项内部规章制度,涉及财务预算、政府采购、“三公”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监督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