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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三年营业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08日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支持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延续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中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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