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
三部门整合车购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08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近日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车辆购置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并就资金支出范围、补助标准、申报及审核等做出了规定。
根据《办法》,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其中,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一般不超过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控制,资金年度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亿元。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每次公路灾损灾情类别分批次给予补助,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不超过1000万元。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分配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节能减排投资额、年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奖励额度。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购税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保证车购税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车购税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