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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能源停征价格调节基金为煤炭资源税改革清路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14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消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政府平抑物价、平衡供求、稳定市场,重点用于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基金。同时,它也对因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贴。不过,多年以来,各地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面存在多种乱象。
在下发的《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两部委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要求,决定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
两部委要求,各地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各地须在10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涉及金额、保留的收费项目等,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通知》还专门指出,山西省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青海省的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也一并取消,同时取消的还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我国相关部门本次大力度地取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及三个煤炭资源大省的多项收费,无疑是为了更好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贯彻执行下去。
今年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并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我国的煤炭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多年来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同时,煤炭企业还需缴纳一些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
10月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税率公布前要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批。
安迅思煤炭行业分析师邓舜表示,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能否降低煤炭企业负担,要看各地方清理其他税费的力度以及最终定下来的税率;另外,从价计征将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引导国内煤炭产量下降。
财政部也表示,将清理收费基金作为此次资源税费改革的前提,同时也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