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
添加日期:2014年08月22日
最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中山市锦×达针织有限公司经理杨×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杨×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杨×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2月,中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中山市锦×达针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移送中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杨×谦于同年5月被逮捕,杨×谦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
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谦在受聘中山市锦×达针织有限公司经理并负责管理该公司全面工作期间,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目的,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向中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两户外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份,开票金额合计人民币3655003.05元,涉及税款621350.47元。中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共骗取出口退税人民币90513.91元。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谦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判处被告人杨×谦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另经公安机关查明,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出口退税的中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刘×廉,也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