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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高减低 中高收入者是个税纳税主力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12日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抓好财税体制改革这个“重头戏”。作为关系到老百姓“钱袋子”和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个人所得税,尤其引人注目。自2011年9月1日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税法,以加强高收入者税收征管为重点,不断深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税改红利持续释放。现行个税政策不仅较好地照顾了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工薪族的利益,同时促使中高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彰显。
减税4000亿元惠及中低收入者,大多数工薪族不再是个税纳税人
2011年6月30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改革内容多,力度大,涉及面广。在这次修法中,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根据测算,工薪减除费用标准上调至每月3500元之后,算上“三险一金”,年收入在5万元以内的个人基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人由修法前的9000多万人减少至3000多万人,纳税面由28%降至8%左右,普通工薪阶层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受益最大。
财税专家对此指出,从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水平看,5万元已经远远高于平均线。而且根据统计数据,我国的工薪所得个税纳税人占城镇常住人口的比例仅为5%左右,纳税面总体来看是比较低的。因此,目前绝大多数工薪族已不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此外,这次修法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和税率级次,80%以上的纳税人适用工资薪金所得3%和10%两档低税率,比新税法实施前适用5%和10%税率的纳税人比重上升近20个百分点,但缴纳税额下降约13个百分点。这使得中低收入纳税群体在享受到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带来的减税效果后,进一步获得减税。同时,修法时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全国共有900多万个体户税负降低,平均降幅达到40%,纳税人负担进一步得到减轻。
刘小姐就是个税修法的最直接受益者。她是宁波某公司的前台接待,在公司已经工作了3年多时间,目前每月的工资在扣除“三险一金”后是3300元。在新税法实施前,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2000元,刘小姐要为扣除2000元后的1300元工资部分缴纳105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在新税法实施之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由于收入达不到这个标准,刘小姐已不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此她可以每年少缴个税1260元。
从这次个税修法中受益的还有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的业务主管郑先生,他每月的工资除去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部分后为1万元。2011年的个税修法,使郑先生缴纳的个税由1225元减为745元。“尽管每个月少缴的税只有不到500块钱,但对于我们这样在大都市里打拼的工薪族来说,积少成多,也挺可观。我现在正在装修自己的房子,这样算来,每年少缴的个税够我添置一件大家电了!”郑先生说。
刘小姐和郑先生只是千千万万受益于这次个税修法的工薪族的代表。据分析测算,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一年让利于民1600多亿元。截至目前,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已实施两年半时间,总计减税近4000亿元,相应增加了居民可支配收入,促进了民生改善。
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和立法的原则和作用,财税专家向记者表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和立法,一贯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和低收入者不缴税的精神。在税制要素设计方面,通过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实施税收优惠的方式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通过采用累进税率,包括对超高劳务报酬加成征收的方式以及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加强征管等方式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两个提高,中高收入者和资本性所得缴税比重逐年增长
除了更多地照顾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还着重体现了“调高”的作用。财税专家指出,2011年的修法,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增加了一些税负。
曹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营销总监,公司每月发给他的工资在扣除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部分后为10万元,对于普通人而言,曹某算是响当当的高收入者了。记者为他算了一笔账,在新税法实施前,他要为自己的月薪缴纳28825元的个人所得税,在新税法实施后,曹某的缴税额增加了1095元,达到每月29920元。对于多缴的这部分个税,曹某表示理解,他认为这点变化对自己造成的影响是有限的。
就目前而言,工薪所得仍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达到六成,这是由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结构决定的。据计算,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比重为64.1%,而工薪所得收入占个税收入的比重为62.7%。由此可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与居民收入结构是大体匹配的。
近年来,经过个税修法和税务机关强化征管,加强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和加强高收入外国个人所得管理等,个人所得税“限高”作用正在逐步显现。统计数据显示,在工薪所得个税收入中,有七成来自中高收入阶层。从2013年工薪所得个税收入构成看,月收入超过1万元适用税率20%以上的中高收入者,已成为缴纳工薪所得个税的主力,这部分人群缴纳的工薪所得个税占工薪所得个税收入的比重已近七成,占全部个税收入的比重超过四成(见图1—Ⅰ);年收入120万元以上的高薪阶层纳税占工薪所得个税比重,达到15%以上。这些情况反映出,工薪所得个税主要来源于中高收入阶层,而普通工薪族所缴纳的税款仅占一小部分。
在中高收入者缴税比重不断提高的同时,通过税务机关不断加强高收入者非劳动性所得管理,建立税收前置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源泉扣缴和过程控制,重点加强房屋转让、限售股转让和股权转让等财产性所得和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分红派息等资本性所得的税收征管,非劳动性所得项目特别是资本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也在逐年提高(见A1版图2)。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所得项目,除工资、薪金所得外,其余10个所得项目,特别是财产性、资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日益增高。2013年,利息、股息、红利和财产转让两个所得项目总计入库个人所得税1390亿元,同比增长12.2%,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超过两成,超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占比,分别成为收入规模排第二位和第三位的项目(见A1版图1—Ⅰ)。目前,非劳动所得已成为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日益成为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
深化改革增强个税调节能力,难点在配套措施跟不上
能不能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税?能不能在缴纳个税前扣除赡养老人、养育子女和按揭贷款等家庭支出?近年来,公众对于建立更加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全国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这方面的建议。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再次强调下一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但同时应该看到,与任何一项税制改革举措一样,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理想和现实还有一定的差距,税改不可能一蹴而就。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税制,是根据所得项目来分类征收的,这种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充分体现税收公平方面有一定的局限和欠缺。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个人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所有的收入项目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这样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财税专家在对比了两种税制的优缺点后也谈到了推进这项改革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他认为,尽管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但这种税制对税收征管条件和社会配套管理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比如,需要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还要建立纳税人单一账号制度,要推广个人非现金的结算,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登记制度等等,这些条件都是我国目前尚不完全具备的。
记者了解到,尽管改革面临重重困难,但近年来,财税部门一直在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同时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围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认真开展研究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推进个税改革。
二是切实强化高收入者税收征管。进一步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健全针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的相关制度,推动税收征管手段升级,建立外部信息采集和交换机制,强化对经济行为的税收前置管理,重点加强房屋转让、限售股转让和股权转让等财产性所得和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分红派息等资本性所得的税收征管,彻底堵塞征管漏洞,有效促进纳税遵从。进一步促进税制公平,使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中低收入阶层。
减税4000亿元惠及中低收入者,大多数工薪族不再是个税纳税人
2011年6月30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改革内容多,力度大,涉及面广。在这次修法中,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根据测算,工薪减除费用标准上调至每月3500元之后,算上“三险一金”,年收入在5万元以内的个人基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人由修法前的9000多万人减少至3000多万人,纳税面由28%降至8%左右,普通工薪阶层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受益最大。
财税专家对此指出,从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水平看,5万元已经远远高于平均线。而且根据统计数据,我国的工薪所得个税纳税人占城镇常住人口的比例仅为5%左右,纳税面总体来看是比较低的。因此,目前绝大多数工薪族已不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此外,这次修法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和税率级次,80%以上的纳税人适用工资薪金所得3%和10%两档低税率,比新税法实施前适用5%和10%税率的纳税人比重上升近20个百分点,但缴纳税额下降约13个百分点。这使得中低收入纳税群体在享受到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带来的减税效果后,进一步获得减税。同时,修法时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全国共有900多万个体户税负降低,平均降幅达到40%,纳税人负担进一步得到减轻。
刘小姐就是个税修法的最直接受益者。她是宁波某公司的前台接待,在公司已经工作了3年多时间,目前每月的工资在扣除“三险一金”后是3300元。在新税法实施前,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2000元,刘小姐要为扣除2000元后的1300元工资部分缴纳105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在新税法实施之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由于收入达不到这个标准,刘小姐已不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此她可以每年少缴个税1260元。
从这次个税修法中受益的还有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的业务主管郑先生,他每月的工资除去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部分后为1万元。2011年的个税修法,使郑先生缴纳的个税由1225元减为745元。“尽管每个月少缴的税只有不到500块钱,但对于我们这样在大都市里打拼的工薪族来说,积少成多,也挺可观。我现在正在装修自己的房子,这样算来,每年少缴的个税够我添置一件大家电了!”郑先生说。
刘小姐和郑先生只是千千万万受益于这次个税修法的工薪族的代表。据分析测算,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一年让利于民1600多亿元。截至目前,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已实施两年半时间,总计减税近4000亿元,相应增加了居民可支配收入,促进了民生改善。
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和立法的原则和作用,财税专家向记者表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和立法,一贯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和低收入者不缴税的精神。在税制要素设计方面,通过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实施税收优惠的方式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通过采用累进税率,包括对超高劳务报酬加成征收的方式以及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加强征管等方式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两个提高,中高收入者和资本性所得缴税比重逐年增长
除了更多地照顾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还着重体现了“调高”的作用。财税专家指出,2011年的修法,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增加了一些税负。
曹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营销总监,公司每月发给他的工资在扣除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部分后为10万元,对于普通人而言,曹某算是响当当的高收入者了。记者为他算了一笔账,在新税法实施前,他要为自己的月薪缴纳28825元的个人所得税,在新税法实施后,曹某的缴税额增加了1095元,达到每月29920元。对于多缴的这部分个税,曹某表示理解,他认为这点变化对自己造成的影响是有限的。
就目前而言,工薪所得仍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达到六成,这是由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结构决定的。据计算,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比重为64.1%,而工薪所得收入占个税收入的比重为62.7%。由此可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与居民收入结构是大体匹配的。
近年来,经过个税修法和税务机关强化征管,加强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和加强高收入外国个人所得管理等,个人所得税“限高”作用正在逐步显现。统计数据显示,在工薪所得个税收入中,有七成来自中高收入阶层。从2013年工薪所得个税收入构成看,月收入超过1万元适用税率20%以上的中高收入者,已成为缴纳工薪所得个税的主力,这部分人群缴纳的工薪所得个税占工薪所得个税收入的比重已近七成,占全部个税收入的比重超过四成(见图1—Ⅰ);年收入120万元以上的高薪阶层纳税占工薪所得个税比重,达到15%以上。这些情况反映出,工薪所得个税主要来源于中高收入阶层,而普通工薪族所缴纳的税款仅占一小部分。
在中高收入者缴税比重不断提高的同时,通过税务机关不断加强高收入者非劳动性所得管理,建立税收前置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源泉扣缴和过程控制,重点加强房屋转让、限售股转让和股权转让等财产性所得和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分红派息等资本性所得的税收征管,非劳动性所得项目特别是资本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也在逐年提高(见A1版图2)。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所得项目,除工资、薪金所得外,其余10个所得项目,特别是财产性、资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日益增高。2013年,利息、股息、红利和财产转让两个所得项目总计入库个人所得税1390亿元,同比增长12.2%,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超过两成,超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占比,分别成为收入规模排第二位和第三位的项目(见A1版图1—Ⅰ)。目前,非劳动所得已成为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日益成为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
深化改革增强个税调节能力,难点在配套措施跟不上
能不能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税?能不能在缴纳个税前扣除赡养老人、养育子女和按揭贷款等家庭支出?近年来,公众对于建立更加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全国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这方面的建议。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再次强调下一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但同时应该看到,与任何一项税制改革举措一样,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理想和现实还有一定的差距,税改不可能一蹴而就。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税制,是根据所得项目来分类征收的,这种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充分体现税收公平方面有一定的局限和欠缺。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个人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所有的收入项目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这样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财税专家在对比了两种税制的优缺点后也谈到了推进这项改革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他认为,尽管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但这种税制对税收征管条件和社会配套管理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比如,需要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还要建立纳税人单一账号制度,要推广个人非现金的结算,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登记制度等等,这些条件都是我国目前尚不完全具备的。
记者了解到,尽管改革面临重重困难,但近年来,财税部门一直在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同时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围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认真开展研究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推进个税改革。
二是切实强化高收入者税收征管。进一步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健全针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的相关制度,推动税收征管手段升级,建立外部信息采集和交换机制,强化对经济行为的税收前置管理,重点加强房屋转让、限售股转让和股权转让等财产性所得和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分红派息等资本性所得的税收征管,彻底堵塞征管漏洞,有效促进纳税遵从。进一步促进税制公平,使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中低收入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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