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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税收立法工作进入提速快车道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12日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王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的全国“两会”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召开的,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改革的主题贯穿了会议全过程。作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他切身感受到,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在加快税收立法、深化税制改革方面,各项工作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已经进入了提速的快车道。
王力介绍说,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改革财税体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精神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专门召开了立法工作会议。全国人大财经委也于去年12月召开了有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工作联席会议,明确了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联系审议的16件立法项目的工作分工和安排。其中,对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立法项目的增值税、环境保护税和房地产税等若干单行税法的立法和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分别成立了联系审议小组,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求,抓紧法律起草工作,争取按时提请审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意味着条件比较成熟,拟在本届任期内提请审议,很不容易。”
王力谈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他联合部分人大代表,提交了两项议案:一项是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工作,另一项是加快推进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
“在去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我曾经联合30名人大代表提出尽快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议案,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本次会议再次提出这一议案,主要是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补充了新的内容。”王力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税制改革作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部署,将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改革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为此,亟须构建面向公民自然人财产、收入的分配、监督和处置的税收征管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充分体现自然人作为直接纳税主体的要求,逐步实现法人、非法人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税收征管的均衡布局。
王力表示,个人所得税以及下一步将要征收的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主要是自然人,人数多,分布散,征收难度大。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与传统的以企业纳税人为主的征管方式有较大差异。目前,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还没有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及涉税维权等方面的规定。这种缺失,迫切需要做出相应的制度调整和补充,为国家税收收入的组织以及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提供法律依据。
“一个国家税制是否科学完善、税法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直接反映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而强化征管是保障税制改革和税款征收的重要基础。”为此,王力认为,对税收征管法的修改,除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建立涉税信息获取制度、确立注册税务师法律地位、完善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等内容外,还应增加自然人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保全、税务检查和强制执行等方面内容,规定自然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如此,既有利于适应税制改革对征管手段保障的要求,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我和许多人大代表关注的另外一个重点,就是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问题。”王力表示,众所周知,目前突出的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成为与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也是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任务,并且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这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顺应人民迫切愿望提出的要求。
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环境保护问题日趋严重,大面积雾霾、沙尘暴和江河蓝藻等恶性环境事件频发。而我国现行涉及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主要还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的排污收费制度,与税收制度相比,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掣肘等弊端,越来越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环境保护调控任务。另一方面,国际上对环境税收理论已经开展了大量研究,并通过多年实践,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目前,全球已有近50个国家开征了环境保护类的税种,包括了世界部分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为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提供了借鉴。
“我国立法开征环保税,已经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基本形成共识,完全必要,也具备了可行性。”王力说。
王力认为,环保税立法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优化环境税费政策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通过对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行为征税,充分发挥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具体来讲,环保税立法应贯彻重在调控、正税清费、合理负担和有利征管的原则。通过环境税费改革和制定环保税法,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二是理顺环境税费关系,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三是进一步优化环境保护税制,更好地发挥税收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的积极作用。
王力介绍说,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改革财税体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精神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专门召开了立法工作会议。全国人大财经委也于去年12月召开了有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工作联席会议,明确了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联系审议的16件立法项目的工作分工和安排。其中,对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立法项目的增值税、环境保护税和房地产税等若干单行税法的立法和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分别成立了联系审议小组,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求,抓紧法律起草工作,争取按时提请审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意味着条件比较成熟,拟在本届任期内提请审议,很不容易。”
王力谈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他联合部分人大代表,提交了两项议案:一项是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工作,另一项是加快推进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
“在去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我曾经联合30名人大代表提出尽快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议案,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本次会议再次提出这一议案,主要是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补充了新的内容。”王力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税制改革作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部署,将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改革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为此,亟须构建面向公民自然人财产、收入的分配、监督和处置的税收征管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充分体现自然人作为直接纳税主体的要求,逐步实现法人、非法人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税收征管的均衡布局。
王力表示,个人所得税以及下一步将要征收的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主要是自然人,人数多,分布散,征收难度大。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与传统的以企业纳税人为主的征管方式有较大差异。目前,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还没有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及涉税维权等方面的规定。这种缺失,迫切需要做出相应的制度调整和补充,为国家税收收入的组织以及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提供法律依据。
“一个国家税制是否科学完善、税法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直接反映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而强化征管是保障税制改革和税款征收的重要基础。”为此,王力认为,对税收征管法的修改,除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建立涉税信息获取制度、确立注册税务师法律地位、完善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等内容外,还应增加自然人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保全、税务检查和强制执行等方面内容,规定自然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如此,既有利于适应税制改革对征管手段保障的要求,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我和许多人大代表关注的另外一个重点,就是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问题。”王力表示,众所周知,目前突出的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成为与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也是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任务,并且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这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顺应人民迫切愿望提出的要求。
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环境保护问题日趋严重,大面积雾霾、沙尘暴和江河蓝藻等恶性环境事件频发。而我国现行涉及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主要还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的排污收费制度,与税收制度相比,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掣肘等弊端,越来越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环境保护调控任务。另一方面,国际上对环境税收理论已经开展了大量研究,并通过多年实践,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目前,全球已有近50个国家开征了环境保护类的税种,包括了世界部分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为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提供了借鉴。
“我国立法开征环保税,已经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基本形成共识,完全必要,也具备了可行性。”王力说。
王力认为,环保税立法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优化环境税费政策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通过对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行为征税,充分发挥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具体来讲,环保税立法应贯彻重在调控、正税清费、合理负担和有利征管的原则。通过环境税费改革和制定环保税法,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二是理顺环境税费关系,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三是进一步优化环境保护税制,更好地发挥税收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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