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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添加日期:2019年09月05日
从财政部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称,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公告称,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据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公告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此前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来执行。
公告称,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据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公告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此前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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