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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就年度收入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答记者问
添加日期:2018年01月04日
2018年1月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印发《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注协负责人当日接受媒体的采访,介绍了有关情况。
问:请介绍这个《办法》的背景情况。
答:为了反映事务所发展情况,满足公众了解事务所的需要,从2003年起,中注协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组织开展向社会公布前100家事务所信息的工作。14年来,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工作一直在探索、改进和完善,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3-2005年),以事务所业务收入作为排名依据,同时辅以公布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分所数量、分所收入、业务收入增长率、审计收入、兼营收入等6项辅助信息。第二阶段(2006-2010年),出台《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将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领军人才(后备)人数、受处罚和惩戒情况分别给予一定权重,形成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同时公布分所数量、从业人员人数、合伙人(股东)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审计收入、人均业务收入、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数量等8项辅助指标。第三阶段(2011-2016年)。结合行业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出台《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将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由原来的5项扩展为4大类、15个方面、365项,面向全行业所有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促进事务所“自动比动、对标提升”。在此基础上公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家信息。2014-2015年,先后又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了修改,将综合评价指标缩减归并为10个方面200项。
几年实践表明,以综合评价为基础的事务所排名办法,同以业务收入为依据的排名方法相比,尽管有指标全面、综合性强等特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有些指标的定量评价存在一定难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为行业内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需要而设计的,是为行业内部使用的。综合评价体系中的一些指标,如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等,存在定量上的难度。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前100家事务所排名的依据并公开披露,放大了定量评价的难度。
二是数据核查较难。由于综合评价涉及的指标比较多,对数据进行核查难度较大,影响综合评价的可靠性。
三是不同指标的权重分配难以合理确定。进入前100家的事务所业务收入相互差异很大,导致其对综合评价结果影响较大,其他指标,特别是执业质量指标的作用难以充分体现。业务收入指标的权重难以合理分配。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即,在继续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继续发挥综合评价对事务所“自动比动、对标提升”创先争优的机制作用、促进事务所党建与业务有机结合的同时,另行制定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组织开展业务收入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工作。也就是说,这次改进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并不影响在全行业继续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问:改进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工作的原则有哪些?
答:针对以综合评价体系为基础发布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存在的不足,在制定这个《办法》时,我们提出了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继承好的做法。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工作已经开展14年,指标体系几经变化,其中许多指标对于公众了解事务所有很大帮助,应当保留。
二是体现行业发展导向。通过指标设计,切实发挥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的作用。大是规模,如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分支机构等;强是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如国际网络建设、是否受到处罚和惩戒等。
三是指标可以核实。选取的指标应当能够定量,便于核实,以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可靠。
四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国际上通行的事务所排名主要以业务收入为依据,辅以披露其他指标。这样做的好处是,所提供的信息是为公众了解事务所提供参考,而不是对事务所进行评价。
问:这个《办法》相对于原来的办法,有哪些具体改进?
答:一是排名依据。将前100家事务所以年度业务收入为依据由高到低进行排名,业务收入最高的排名第一,依次排列。特别强调,业务收入是指以事务所为主体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相应地,将该办法定名为《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开宗明义,一目了然,向公众发出更清晰的信息,即,这是依据业务收入的排名,不涉及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评价;是事务所自身业务收入,不包括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的收入。
二是指标选择。除公布事务所业务收入外,同时公布事务所业务收入结构、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分所数量、所属的国际会计网络和国际会计联盟的成员数量,以及受到处罚和惩戒情况。
三是保障信息真实可靠的措施。事务所作为提供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事务所业务收入信息取自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事务所财务报表。同时,发挥各级注协的监督指导作用,并辅以惩戒措施。具体来说,信息公布后,如果发现事务所填报的信息不实,责令其自行公告更正;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公告更正,给予公开批评;如果发现所填报的信息严重失实,将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公布的该事务所信息,并撤销参加下一年信息发布的资格。对相关事务所填报业务收入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由中注协惩戒委员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
问:这个《办法》什么时候实施?
答:该办法定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2018年发布《2017年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问:事务所的数据怎么采集呢?
答:事务所的数据来源于行业管理系统的财务子系统、注册子系统、监管子系统。事务所应当按照《中注协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中注协关于开展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数据填报工作。
问:请介绍这个《办法》的背景情况。
答:为了反映事务所发展情况,满足公众了解事务所的需要,从2003年起,中注协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组织开展向社会公布前100家事务所信息的工作。14年来,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工作一直在探索、改进和完善,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3-2005年),以事务所业务收入作为排名依据,同时辅以公布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分所数量、分所收入、业务收入增长率、审计收入、兼营收入等6项辅助信息。第二阶段(2006-2010年),出台《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将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领军人才(后备)人数、受处罚和惩戒情况分别给予一定权重,形成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同时公布分所数量、从业人员人数、合伙人(股东)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审计收入、人均业务收入、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数量等8项辅助指标。第三阶段(2011-2016年)。结合行业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出台《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将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由原来的5项扩展为4大类、15个方面、365项,面向全行业所有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促进事务所“自动比动、对标提升”。在此基础上公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家信息。2014-2015年,先后又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了修改,将综合评价指标缩减归并为10个方面200项。
几年实践表明,以综合评价为基础的事务所排名办法,同以业务收入为依据的排名方法相比,尽管有指标全面、综合性强等特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有些指标的定量评价存在一定难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为行业内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需要而设计的,是为行业内部使用的。综合评价体系中的一些指标,如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等,存在定量上的难度。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前100家事务所排名的依据并公开披露,放大了定量评价的难度。
二是数据核查较难。由于综合评价涉及的指标比较多,对数据进行核查难度较大,影响综合评价的可靠性。
三是不同指标的权重分配难以合理确定。进入前100家的事务所业务收入相互差异很大,导致其对综合评价结果影响较大,其他指标,特别是执业质量指标的作用难以充分体现。业务收入指标的权重难以合理分配。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即,在继续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继续发挥综合评价对事务所“自动比动、对标提升”创先争优的机制作用、促进事务所党建与业务有机结合的同时,另行制定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组织开展业务收入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工作。也就是说,这次改进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并不影响在全行业继续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问:改进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工作的原则有哪些?
答:针对以综合评价体系为基础发布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存在的不足,在制定这个《办法》时,我们提出了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继承好的做法。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工作已经开展14年,指标体系几经变化,其中许多指标对于公众了解事务所有很大帮助,应当保留。
二是体现行业发展导向。通过指标设计,切实发挥前100家事务所信息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的作用。大是规模,如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分支机构等;强是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如国际网络建设、是否受到处罚和惩戒等。
三是指标可以核实。选取的指标应当能够定量,便于核实,以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可靠。
四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国际上通行的事务所排名主要以业务收入为依据,辅以披露其他指标。这样做的好处是,所提供的信息是为公众了解事务所提供参考,而不是对事务所进行评价。
问:这个《办法》相对于原来的办法,有哪些具体改进?
答:一是排名依据。将前100家事务所以年度业务收入为依据由高到低进行排名,业务收入最高的排名第一,依次排列。特别强调,业务收入是指以事务所为主体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相应地,将该办法定名为《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开宗明义,一目了然,向公众发出更清晰的信息,即,这是依据业务收入的排名,不涉及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评价;是事务所自身业务收入,不包括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的收入。
二是指标选择。除公布事务所业务收入外,同时公布事务所业务收入结构、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分所数量、所属的国际会计网络和国际会计联盟的成员数量,以及受到处罚和惩戒情况。
三是保障信息真实可靠的措施。事务所作为提供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事务所业务收入信息取自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事务所财务报表。同时,发挥各级注协的监督指导作用,并辅以惩戒措施。具体来说,信息公布后,如果发现事务所填报的信息不实,责令其自行公告更正;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公告更正,给予公开批评;如果发现所填报的信息严重失实,将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公布的该事务所信息,并撤销参加下一年信息发布的资格。对相关事务所填报业务收入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由中注协惩戒委员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
问:这个《办法》什么时候实施?
答:该办法定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2018年发布《2017年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问:事务所的数据怎么采集呢?
答:事务所的数据来源于行业管理系统的财务子系统、注册子系统、监管子系统。事务所应当按照《中注协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中注协关于开展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数据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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