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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又添新利好:减轻建筑服务业负担、支持农业发展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14日
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一年多时间里,几十份政策补丁先后出台完善税制,最新的一份政策补丁指向建筑服务等行业,旨在减轻企业负担。
7月1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服务、承包地流转、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等增值税细节问题。
《通知》称,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普华永道中国中区公司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告诉第一财经,将上述情况由此前文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有利,因为在其进项抵扣较少的情况下,这可以避免应发包方要求它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建筑业增值税采取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3%,而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税率为11%,在进项抵扣较少情况下,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税负低。
《通知》修改了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消了“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李军说,此举将建筑服务业纳税义务时间延后,对企业有利。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预缴增值税义务。
根据《通知》,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缴纳增值税,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李军表示,这两条规定结合在一起看,有利于纳税人的资金延后支出。
他进一步解释,在《通知》出台前,如果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一般纳税人应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及适用简易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则按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同时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预缴税额可在当期抵减。
“而《通知》出台后,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如果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预缴力度与36号文一致;如果并非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预缴力度与跨省市一致。纳税义务发生时,按36号文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李军说。
除了针对建筑服务业外,《通知》还明确,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李军表示,这在此前法规基础上明确了业内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理解,有利于支持农业生产。
此外,《通知》称,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李军表示,这明确了金融机构贴现业务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此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贴现机构未就全部利息缴税,而是就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税,转贴现机构不缴税的问题。《通知》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了贴现机构和再贴现机构各自的纳税义务。
7月1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服务、承包地流转、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等增值税细节问题。
《通知》称,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普华永道中国中区公司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告诉第一财经,将上述情况由此前文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有利,因为在其进项抵扣较少的情况下,这可以避免应发包方要求它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建筑业增值税采取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3%,而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税率为11%,在进项抵扣较少情况下,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税负低。
《通知》修改了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消了“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李军说,此举将建筑服务业纳税义务时间延后,对企业有利。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预缴增值税义务。
根据《通知》,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缴纳增值税,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李军表示,这两条规定结合在一起看,有利于纳税人的资金延后支出。
他进一步解释,在《通知》出台前,如果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一般纳税人应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及适用简易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则按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同时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预缴税额可在当期抵减。
“而《通知》出台后,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如果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预缴力度与36号文一致;如果并非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预缴力度与跨省市一致。纳税义务发生时,按36号文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李军说。
除了针对建筑服务业外,《通知》还明确,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李军表示,这在此前法规基础上明确了业内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理解,有利于支持农业生产。
此外,《通知》称,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李军表示,这明确了金融机构贴现业务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此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贴现机构未就全部利息缴税,而是就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税,转贴现机构不缴税的问题。《通知》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了贴现机构和再贴现机构各自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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