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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是税制公平与税负合理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16日
个税起征点的问题在全国两会召开之前就已经成为热点话题。在两会上,财政部部长肖捷说,将进行综合测算,确定是否提高免征额,该提高就提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奇帆则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45%降低到25%。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应该秉承怎样的原则?目标和方向又该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是税制公平与税负合理。全国政协委员、会计审计专家、财政部内控委员会委员张连起就此话题做出点评。
张连起:“我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当成为继营改增之后的财税改革突破口,要适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确立‘综合扣除+专项扣除’税制框架。由于我国地区不平衡,社会配套措施和征管条件不健全等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改革要在做好方案论证和顶层设计基础上成熟一点推出一点,不错失时机,不因噎废食,不止步观望。建议如下:
第一,将现行分类税制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建议先将部分所得项目予以合并,实行综合征税,初步搭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框架。按照这种混合所得税模式,需要对不同所得税进行合理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可以考虑实行综合所得征税。
第二,在合理确定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考虑居民家庭不同费用情况,适当增加有关家庭生计支出的附加扣除项目。在现有综合扣除的基础上,考虑增加专项扣除项目,比如个人职业发展,也就是再教育费用的扣除、基本生活住宅的按揭贷款利息扣除、赋予二孩基本生活标准扣除等。同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兼并税率级次,缩小初始税率比例,降中等收入者税负,增加老百姓的获得感。
第三,构建新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与综合征税相配套的税收征管体制,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构建新的税收征管制度。要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建立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系统,推进现金交易的规范管理等社会综合配套条件的逐步完善,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有利支撑。
第四,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现代化、信息化的步伐。要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进行重点监控,为跨境投资、商贸等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纳税台账,重点税源重点管理。运用好大数据和云计算,升级‘互联网+税务’,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征管全过程都纳入信息系统,实现税务-银行-企业间网络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
很多观点认为,要提高现在的扣除额标准,现在是3500元,但是未来的根本方向还是在现有综合扣除基础上适当增加专项扣除。所谓专项扣除就是跟家庭生计相关的,这才是改革的方向。
另外,尽可能把初级的、最低的一二档税率适当降低。也有观点认为,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45%也适当降低。如果按综合所得,即使降低了边际税率,高收入者要交更多的税,而不是降低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实际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增低、扩中、调高,中低收入者要增加减税效应,让中低收入者有获得感;高收入者通过考虑综合收入来增长纳税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