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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大修 增加专门条款规制互联网行业
添加日期:2017年02月23日
施行24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月22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迎来首次修订。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发生变化,实践中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现行法律没有列举,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
此外,立法时,互联网经济尚未兴起,如今已成不正当竞争的主战场。
最高法院数据显示,全国法院2015年新收不正当竞争案件2181件,同比上升53.38%。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曹丽萍介绍,2012年至2016年,海淀法院审理了全国1/10以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占2/3。
软件干扰与搭便车行为突出
曹丽萍介绍,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是仿冒、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纠纷案件。比如百度公司与奇虎公司通过官方微博等网络媒体诱导用户“吐槽”对方的杀毒软件,互相诋毁对方商品声誉案。
案件数量最多的是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曹丽萍称,实践中较集中为竞价排名纠纷,浏览器、输入法、播放器等工具类软件纠纷,社交平台纠纷,网络游戏纠纷等。
“根据现有案例统计,软件干扰与搭便车是互联网领域最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名大型互联网企业法务人士说。
比如,合一公司曾起诉金山公司,起因是后者运营的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360和金山的安全软件互不兼容;搜狗输入法软件、手机浏览器劫持百度搜索引擎流量案等。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在互联网领域,太多技术性问题导致法院解释权限过大,同案不同判情况也有出现,个别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差异很大,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给互联网行业发展带来不确定因素。
对此,草案列举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包括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完善何为不正当竞争
“法律应加强可预见性和开放性,提供对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适用空间,以应对未来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上述大型互联网企业法务人士称。
比如,在软件干扰与搭便车之外,抓取竞争对手内容和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案例日益增多。比如百度诉360拒绝遵守robots协议案,以及互联网视频网站起诉聚合类视频播放器的案例。最新的案例还包括脉脉软件非法抓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通过修法,可以把有些被公认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规定下来,有助于经营主体做出预判。
但他同时指出,因为技术在发展,如果轻易把有些现在看起来不太合适的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可能会阻碍技术发展。
“目前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都是依据该法一般条款对行为进行认定的。修法后,尽管有了互联网领域的专门条款,但由于互联网技术和市场发展太快,法院审理案件时预计也不会减少对一般条款的适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名法官认为。
一般条款即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这亦是此次修法重点。草案对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完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发生变化,实践中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现行法律没有列举,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
此外,立法时,互联网经济尚未兴起,如今已成不正当竞争的主战场。
最高法院数据显示,全国法院2015年新收不正当竞争案件2181件,同比上升53.38%。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曹丽萍介绍,2012年至2016年,海淀法院审理了全国1/10以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占2/3。
软件干扰与搭便车行为突出
曹丽萍介绍,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是仿冒、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纠纷案件。比如百度公司与奇虎公司通过官方微博等网络媒体诱导用户“吐槽”对方的杀毒软件,互相诋毁对方商品声誉案。
案件数量最多的是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曹丽萍称,实践中较集中为竞价排名纠纷,浏览器、输入法、播放器等工具类软件纠纷,社交平台纠纷,网络游戏纠纷等。
“根据现有案例统计,软件干扰与搭便车是互联网领域最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名大型互联网企业法务人士说。
比如,合一公司曾起诉金山公司,起因是后者运营的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360和金山的安全软件互不兼容;搜狗输入法软件、手机浏览器劫持百度搜索引擎流量案等。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在互联网领域,太多技术性问题导致法院解释权限过大,同案不同判情况也有出现,个别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差异很大,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给互联网行业发展带来不确定因素。
对此,草案列举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包括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完善何为不正当竞争
“法律应加强可预见性和开放性,提供对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适用空间,以应对未来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上述大型互联网企业法务人士称。
比如,在软件干扰与搭便车之外,抓取竞争对手内容和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案例日益增多。比如百度诉360拒绝遵守robots协议案,以及互联网视频网站起诉聚合类视频播放器的案例。最新的案例还包括脉脉软件非法抓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通过修法,可以把有些被公认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规定下来,有助于经营主体做出预判。
但他同时指出,因为技术在发展,如果轻易把有些现在看起来不太合适的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可能会阻碍技术发展。
“目前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都是依据该法一般条款对行为进行认定的。修法后,尽管有了互联网领域的专门条款,但由于互联网技术和市场发展太快,法院审理案件时预计也不会减少对一般条款的适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名法官认为。
一般条款即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这亦是此次修法重点。草案对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完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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