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03日
国农办[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更好地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和优势作用,实施创新驱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现就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以下简称创新试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新试点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农业农村工作主要任务,明确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因此,农业综合开发必须始终坚持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第一要务。但同时也应该清醒认识到,当前农业综合开发历史环境发生深刻变迁,我国农业正处于经济新常态下转型的关键期,国内国际环境错综复杂、新旧矛盾交织叠加、制度因素日益增加。农业主要矛盾已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中央提出要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这就要求农业综合开发既要在保障农产品数量上继续努力,更要在补齐产业链短板、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效益上下功夫。而现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存在内容较为单一、效益不高、政策引导作用不强、与产业发展衔接不紧等问题,难以完全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统筹整合现有两类项目,打造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着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模式。
开展创新试点,就是要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优势作用,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基础上,以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基本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新型经营主体为主导,以利益联结为纽带,通过构建全产业链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提质增效,将资本、技术和资源要素进行集约化配置,使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以及其他业态有机结合,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通过开展创新试点,一方面有利于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政策工具作用,推动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从而着力解决农业农村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和效益。
二、创新试点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构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为主线,把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村生产关系调整等作为重要着力点,发挥农业综合开发优势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模式,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产业统领。以试点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产业规划为引领,统筹项目布局,制定实施方案,实现高标准农田与产业发展一体化、集成式建设格局,全面提升效益。
突出优势,综合开发。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综合”优势,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一二三产业联合开发。
因地制宜,精准发力。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围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建设,针对制约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和薄弱环节,着力补齐短板,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和产业体系。
试点探索,注重实效。从解决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核心问题入手,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破除现行体制机制障碍,允许根据创新试点需要在建设内容和标准、扶持方式和手段等方面对现行政策进行一定突破;以创新试点为平台,积极统筹整合其他涉农财政资金共同投入,确保创新试点取得实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3年创新试点,形成适度规模形式多样、产业链条完整、业态丰富、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模式,使项目区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成为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和示范区。
三、创新试点基本条件和投入政策
(一)基本条件。创新试点应符合“全产业链集成式开发”的总体要求,在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前提下,以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同步进行相应的配套产业建设,形成“高标准农田+新型经营方式+配套产业”的项目组合一体化建设模式。配套产业建设包括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和流通等,须以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平台,相互之间紧密衔接,形成较为完整的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并与农民建立了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培育壮大当地优势主导产业,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创新试点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已采取土地租赁、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实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有较好的生产经营基础;3.已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产业规划,土地集中连片,区域主导农业产业优势比较突出;4.当地政府、项目实施主体积极性高,有强烈的创新试点意愿和能力。
(二)投入政策。单个创新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应控制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内,其中60%以上用于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财政资金投入可分一年或两年安排。同时,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和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创新试点项目。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和承担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产业发展应更多地采取贷款贴息、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地方财政投入、自筹资金比例执行现行政策规定。
四、创新试点范围
2016年,先行在河北、吉林、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宁夏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全国其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开展创新试点。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试点省要把开展创新试点作为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并于8月31日前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创新试点需要突破现行政策规定的,需事先报经国家农发办同意。
(二)分解任务,确保落地。对于创新试点实施方案,要细化分解每一项具体任务,逐项落实到位,把创新试点做深做实,确保创新试点有序推进和项目顺利实施。
(三)及时总结,严格管理。试点省要密切关注和跟踪创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有效做法、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农发办。同时,要强化创新试点项目管理,确保创新试点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
(四)强化考核,正向激励。把开展创新试点作为省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因素,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中央财政资金分配向创新试点工作积极性高、成效明显的地区倾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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