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03日
财发[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我部备案的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现下达各省(区、市)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补助资金(详见附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为做好2016年预算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各省(区、市)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要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并按规定落实好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各省(区、市)下达财政补助资金的文件应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二、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和报送工作,指导和督促下级有关部门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落实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附件: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分配表
财政部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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