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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下调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15日
12日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广东拟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普通住宅统一按照2%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按照不低于2%分地区差别化设置预征率,统一规范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4月11日至20日止。
广东省地税局公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其中就广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进行了公告:一、对政府保障性住房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三、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其他类型房地产是指商铺、办公用房、车位等),广州、珠海(横琴)、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市和顺德区预征率为2.5%;肇庆、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预征率为2.2%;河源、梅州、汕尾、韶关、清远、云浮市预征率为2%;别墅类房产仍按照各地原预征率执行。
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纳税人2016年7月1日后取得销售不动产预售收入的,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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