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四种财务费用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二)
添加日期:2016年02月24日
现金折扣涉及财务费用的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销售商品所发生的现金折扣在会计与税法上是没有差异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售后回购涉及财务费用的财税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下面分析售后回购的情况是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这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行为。
(一)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回购价格固定或原销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发布后,对于售后回购本质上是融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则财税处理没有差异,也就是说售后回购在回购期间确认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为融资所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与税法上是没有差异的,也不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