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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联手发“红包” 加计扣除变化大(下)

添加日期:2016年01月07日

  王总:以上您所述的费用项目比较明确,就是不知道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许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具体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不过,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王总:这新政策的第二个变化我清楚了。您再给我说一说第三个变化吧。

  李老师:第三个变化,就是简化了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政策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就不符合条件。而新政策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许亮:要知道,辅助账比专用账简化得多,这样企业的核算管理将更为便捷。不过,您可要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集并核算。另外,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王总:我认为,核算程序虽然简化了,但对会计人员素质的要求并没有降低。比如,我企业的会计人员一直就将各种费用汇总在一起,这肯定是不行的。我回去就要求他们按照新政策的规定,将各种费用分类核算。您再说说新政策的第四个变化吧。

  李老师:第四个变化就是追溯享受优惠。原政策规定,企业在该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相关研发费用支出允许实行加计扣除,其他年度或者是提取但未发生的研发支出不能扣除。新政策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王总:真没想到还有这样的好事情。在我的印象中,以前的新规都是从文件发布之日或推后一段时间执行,这次却还能追溯至过去3年享受优惠政策,这可太好了。您再给我说说新政策最后一点变化是什么?

  李老师:第五个变化就是减少审核程序,实行备案管理。原政策规定,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有效证明,需要报送的资料多,勾稽关系复杂。申报资料不齐全,就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而且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时候,还要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

  许亮: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的难度也增加了。因为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很完整地提供这些资料,不能完整提供就不能够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李老师:新政策不再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有效证明,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需要再鉴定。

  许亮:也就是说,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一些异议的话,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来鉴定,而是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

  王总:这条规定不错,它可以使我们企业在享受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新政策的五个变化我都听清楚了。除了这些以外,新政策还有什么新的精神吗?

  李老师:再就是后续管理加强了。新政策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也就是说,5年要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检查一遍。

  王总:这是应该的,既然政府给了企业这么多的优惠政策,企业也应该认真学习新的政策法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李老师:你的理解很到位。总之,新政策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较之前更加宽松,对于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的加计扣除需求更加重视,体现了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企业应首先了解熟悉相关政策变化,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这项政策红利落到实处。

  王总:我现在就回去,将你们的意见和建议转告给其他领导。我个人的意见是:我们的研发部门不但不能撤销,而且还要补充力量和加大投入,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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