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劳务派遣合同中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财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5年10月28日
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就双方有关派遣劳动者用工事宜所达成的协议。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针对以上用工费用条款的约定,应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呢?笔者就以上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体的研究结论如下。
劳务派遣合同用工费用的两种签订方式
实践中,劳务派遣合同中的用工费用有两种不同的约定,或者更准确地说,就用工费用的合同约定,劳务派遣合同有两种不同的签订技巧。一种是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只约定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劳务派遣费用;二是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分别约定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费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
劳务派遣合同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财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人工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核算。
劳务派遣合同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 【案例】甲管理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两份劳务派遣协议,协议都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给甲管理公司派遣劳动者,甲管理公司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和被派遣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其中第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用工费用约定:甲管理公司支付劳务派遣公司总费用200万元;第二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甲管理公司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费用50万元,支付派遣劳动者工资100万元,支付被派遣者社会保险费用50万元。基于该两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费用的约定,甲管理公司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何?
根据笔者提出的合同控税理论:合同与管理公司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管理公司的税务处理相匹配,本案例中的甲管理公司,基于劳务派遣协议用工费用约定的财税处理分析如下。
(1)劳务派遣协议用工费用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第一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费用约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劳务派遣费用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第二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劳务派遣费用 5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用 50
贷:银行存款200
(2)劳务派遣协议用工费用的税务处理
第一份劳务派遣协议中200万元劳务派遣费用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在甲管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费用的税务处理如下:
50万元劳务派遣费用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在甲管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0万元作为工资费用在甲管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作为甲管理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