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几种简便方法(二)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29日
[例3]:某企业2011年权益性投资全年平均额为3 000万元,向关联方借款8 000万元,年利率9%,当年支付关联方利息720万元,不能提供独立交易证明,且关联方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计算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一般计算方法:(1)超银行利率利息支出=8 000×(9%-5%)=320(万元);(2)该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8 000÷3 000=2.667,超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720-320)×(1-2÷2.667)=100.04(万元);合计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320+100.04=420.04(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借款利息总额-按税法规定可扣除借款利息额=720-3 000×2×5%=420(万元)。
特别纳税调整再销售价格法的简便计算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例4]:某企业自行申报以55万元从境外甲公司(关联企业)购入一批产品,又将其以50万元转售给乙公司(非关联企业)。假定该企业的销售毛利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要求用再销售价格法计算此次销售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一般计算方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50×(1-20%)]×25%=2.5(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20%×25%=2.5(万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简便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的简便计算
双倍余额递减法,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例5]:某企业一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3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计算其使用第四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一般计算方法:年折旧率为2÷10=0.2,第一年折旧额为100×0.2=20(万元);第二年折旧额为(100-20)×0.2=16(万元);第三年折旧额为(100-20-16)×0.2=12.80(万元);第四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100-20-16-12.8)×0.2=10.24(万元)。
可以看出,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出的各年折旧额(最后两年除外)和各年年初固定资产的净值都是等比数列,比值是“(1-年折旧率)”,即次年折旧额(或年初固定资产的净值)=上年折旧额(或上年年初固定资产的净值)×(1-年折旧率)。
简便计算方法:第四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设备原值×(1-年折旧率)3×年折旧率=100×0.83×0.2=10.24(万元)。
(二)年数总和法的简便计算
年数总和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例6]:某企业购进一台机器,价格为300万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15万元,按税法规定可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试计算可使用的5年中每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1+2+3+4+5=15[或5×(1+5)÷2=15]
一般计算方法:第一年折旧额为5÷15×(300-15)=95(万元);第二年折旧额为4÷15×(300-15)=76(万元);第三年折旧额为3÷15×(300-15)=57(万元);第四年折旧额为2÷15×(300-15)=38(万元);第五年折旧额为1÷15×(300-15)=19(万元)。
可以看出,用年数总和法计算出的各年折旧额是一组等差数列,差值是“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的余额×1÷逐年数字之和”。
简便计算方法:第一年折旧额为5÷15×(300-15)=95(万元);第二年折旧额为95-19=76(万元);第三年折旧额为76-19=57(万元);第四年折旧额为57-19=38(万元);第五年折旧额为38-19=19(万元)。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