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各税申报表,变在哪?怎么填?
添加日期:2015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财产行为税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表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修订后的该5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共19张。本文分税种解析新申报表的变化和填报注意事项,供纳税人参考。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为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表包括3个附表:《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其中,《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适用申报房产数量大于10个的纳税人)为本次新增。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在纳税人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提交《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如果有减免税项目的,还会同时自动生成《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系统根据当期有效的房产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本表,纳税人签章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2.《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均为《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明细附表。同一产权证有多幢(个)房产的或无产权证的房产,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幢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
①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及减免税等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房产原值”为必填栏次,应填写房产的全部房产原值,包括分摊的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的原值、房产中已出租部分的原值以及房产中减免税部分的原值。
②从租申报的纳税人每次申报时均需填报《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房产有出租情形的,纳税人必须先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再填写《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有关信息,且应与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申报信息关联并一致。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表包括2个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申报土地数量大于10个的纳税人适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为本次新增。
2.强化了税源明细表的信息采集功能。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每一宗土地需填写一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打印本表,纳税人签章确认即可完成申报;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纳税人在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时仅需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系统根据税源明细表信息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是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有关数据项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如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况,必须认真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的“经核准的困难减免起止时间(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和“减免税土地的面积”栏次,否则,《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不会生成减免税额。
契税纳税申报表
《契税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在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时填写。对于个人间的二手房权属转移,纳税人可通过填报二手房交易综合申报表进行契税纳税申报,不需再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
“成交价格”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按所支付的差价缴纳税款,不支付差价则填“0”;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重新购置房屋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购房价格超过征收补偿部分的金额填写。
对于同时享受税额式(税基式)减免税及税率式减免税的,减免税额为按税率式减免计算的减免税额。其中,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优惠税率为1%;90平方米以上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优惠税率=适用税率÷2。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的名称由《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修改为《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新表既适用于印花税普通申报,又适用于采用“自行购花、自行粘贴、自行划销”方式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完税情况,这意味着纳税人即使按“三自纳税”方式履行了印花税纳税义务,也要填报本表履行完税情况报告义务。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本次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修订比较大,在保留原3种申报表的基础上,针对清算后尾盘销售、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清算、在建工程整体转让、转让旧房核定征收等,增加了4种特殊情形专用表单。
1.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时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2.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税款所属期:起始日期是项目预征开始的时间,截止日期是税务机关规定(通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应清算项目达到清算条件起90天的最后一日/可清算项目税务机关通知书送达起90天的最后一日)。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栏次,填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从本表的设置可以得知,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单独作为税金扣除的只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3项税费。
3.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本次修订对本表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也可适用本表。
4.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销售尾盘的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及附表《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表中每栏金额应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写。
从本表及附表的设置可以看出,对于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5.实行核定征收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同时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并按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要求填写表中各栏次。
6.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不论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还是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时均填报本表,数据应填列至其他类型房地产类型中。
7.实行核定征收的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本表还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时填报。在报送本表的同时,还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并按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要求填写表中各栏次。